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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前 律师
  执业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220051098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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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还有半个月。请问,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曹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1款和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如果单位愿意以同等条件或者更高待遇续签,你拒绝的话,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12月23日,我骑自行车在六安中医院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到医院检查是小腿骨折,住院两个月。交警队认定同等责任,但对方一直不赔偿,我该怎样要求他赔偿?
曹律师回复: 根据行业规定,出租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事故责任,你会得到合理赔偿。至于赔偿数额,如果你的伤情构成伤残,将会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建议你聘请当地律师处理或者电话详谈。
·你好,我在芜湖一家超市做手机销售,当时签的合同是3个月,现在无故将我辞退。还有我们的工资拖欠至今天还未发清。我现在可以告这家公司吗?由于这家公司是在江苏南京,我该怎么去告这家公司,芜湖本地可以解决吗?
曹律师回复: 苏旭律师:感谢您的浏览。如果公司是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辞退”你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97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据实结算拖欠的工资。如果是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但未签订新合同,之后无故辞退你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若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你办理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办或者赔偿社保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你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芜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上解答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你好,想咨询一件事:我是合肥一公司客服的经理,工作已满10年,一直就职于合肥分公司,工作无过错,现公司无故想赶我走,以给我晋升为名(实为调动,从合肥调到深圳),我由于家庭孩子都在合肥,无法到异地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上工作地点写的是:合肥市,以及集团业务所在的其它城市。想了解下,我如果拒绝调动,会不会以我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约,得不到经济补偿呢?谢谢
曹律师回复: 苏旭律师:感谢你浏览芜湖劳动法律咨询网。我认为“合肥市,以及集团业务所在的其它城市”的约定,首先肯定了“合肥市”是你的工作地点,不能随意变动。其次“集团业务所在的其它城市”的约定至少是不明确的。而劳动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是具体明确。所以,单位在没有与你协商并取得同意时,不能将你调到深圳,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单位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你好,我想问一下,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要求我们换部门,请问一下这合理吗?我们可以拒绝吗?如果坚持不换公司说会给我们降工资,这合理吗?我感觉饿这就是变相辞工,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能办?
曹律师回复: 抱歉,最近事情比较多。你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的,不允许随意变动。所以变动工作岗位的要求并不合法。但是要留意你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服从调动的条款,以及是否有合法的厂规厂纪对此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各种人情、事理,建议你和领导沟通,表明你是胜任现有工作的。
·曹律师,你好。我是南陵县人,于09年在大浦新农村安置房承包安置房土建工程项目,至今工程款还没结算。请问:我现在采取什么法律途径?
曹律师回复: 你好。国家对于建筑施工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说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合格,应当得到约定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可能是各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建议你提供双方间的合同、施工的签证单据、验收材料等当面咨询,以便于提供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曹律师,你好。我是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加工企业的劳动者。单位长期高强度工作、经常加班,造成我腰肌劳损。医院说我应该休息,开具了病休单。 单位却在我休病假期间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同意。单位又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怎么办? 如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向那个机构提起?
曹律师回复: 王先生,你好。第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在于用人单位所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所谓“劳动纪律”是否合理、合法、有效。 否则,单位将构成违法,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对于你所提的问题,你可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芜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有不明,可以电话进一步咨询。
· 您好!我在一家国企做出纳,2009年8月份进公司的,当时公司下了一个抄告单,聘为实习财务,实习期600元一个月,2010年1月开始,又下了一个抄告单,工资调整到800一个月,2010年8月份开始调整到1420,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签订合同,没有买保险,09年年底的年终奖也只是发了一部分,现在我想离职了,请问律师先生,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我进公司开始到现在的工资表,我都复印了)
曹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至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你与单位视为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你有权利要求单位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且,无论你是否继续在单位工作,单位都应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不愿意继续在单位工作,你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1、支付双倍工资(十一个月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2、要求其补缴社保费用。3、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你本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超过半年的部分按一个月算,不满半年的部分补偿半个月)。4、支付失业金。至于年终奖,则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 其中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基数建议用实发工资加单位应代为扣缴的保险费用、公积金计算。你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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